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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重生 杨良钢:双钢琴调律实践初论 3-3 171030

2017-11-09

双钢琴调律实践初论3-3

文/陈重生 杨良钢

 

编者按:本文作者,原南京艺术学院流行音乐学院副院长陈重生先生是中国乐器修造专业的泰斗。

众所周知,南艺乐器修造专业建立20余年,为乐器行业(包括海外)输送了大量的专业人才。斯坦威、雅马哈等国际性乐器公司均以南艺毕业生为重。在陈院等领导的带领下,众多专业老师辛勤耕耘下,南艺乐修已成为国内专业教育标杆。

作为中国乐器协会钢琴调律师分会(常务)副会长,先生多次代表中国乐器协会钢琴调律师分会出国参加国际性调律师大会,并于2013年成功组织了第十八届国际钢琴制造技师调律师年会(The 18th IAPBT Convention ),为中国钢琴调律师参与国际性学术交流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退休之后,先生旅美,心之所念仍是钢琴,休暇之余不辍笔耕。经得先生授权,霸拓本着“分享·改变”理念,将本文传播,亦为增进国际交流尽微薄之力。

原文刊载于乐器行业唯一正式出版刊物《乐器》2017年9月刊,是严格意义上国内双钢琴调律的第一篇论文。

 

四、双钢琴调律工作启示

双钢琴调律工作实践,对于钢琴音乐会、钢琴音乐教学以及提升钢琴调律师调律技术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双钢琴调律实践对于钢琴音乐会和钢琴音乐教学的意义,本文暂且不谈。在这里,重点谈对提升钢琴调律技术与更好地驾驭这门专业技术的意义。

双钢琴调律实践能够充分表现调律师技术水平的高低。在这里,并不是否认调试一台钢琴,就不能体现调律师的技术水平的高低。而是说,双钢琴调律给调律师展示技术水平的空间比调一台钢琴要大。因为,调律师要面对的不是同度三根钢琴弦音高的一致,而是同度六根钢琴弦音高的一致;面对的不是一个十二平均律,而是要有两个相同的十二平均律等问题。所以,双钢琴调律对技术水平的要求更高,同时也是能够充分体现调律师技术水平高低的意义之所在。

双钢琴调律实践还体现出技术标准、操作规范重要性的意义。在一个空间里,只有一台钢琴需要调律,调律的结果基本上是调律师说了算,因为缺少对调律结果的横向比较。可是在同一个空间里有两台钢琴需要调律并要求所有同名音音高调成一致时,即使调律师尽其全力对两台钢琴进行精确调律,当对比两台钢琴音高时不难发现,部分音的音高或多或少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说明了,调律师掌握“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程度。同名音音高差异小,有差异的同名音少,说明调律师掌握“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程度高;反之,则低。笔者认为,没有掌握好“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没有遵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调律师,是不能胜任双钢琴调律工作的。

双钢琴调律实践是提高钢琴调律技术整体水平的重要途径。不断提高钢琴调律的“音准水平”、“音准稳定”以及追求钢琴音色的统一性,始终是钢琴调律师努力的重要方向。如何判断钢琴调律的音准状况,寻找调律误差产生的原因及克服调律误差的方法;如何研判钢琴音色的统一性和音质的优劣,寻求其产生的根源与原因,探索其解决之道。通过,双钢琴调律实践,可以成为提高钢琴调律技术整体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