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潇潇:“七平均律”研究综述4-1前言 241021
“七平均律”研究综述4-1前言
文/张潇潇(温州大学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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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著名语言学家亚历山大 ·约翰 ·埃利斯 (AlexanderJohnEllis,1814—1890)在1885年发表的《论诸民族的音阶》一文,开启了西方学者对东方民族乐律的比较研究 ,同时也标志着一门新兴学 科——“比较音乐学”的开创和兴起。在这篇论文中,埃利斯通过对泰国的多种旋律击奏乐器(即木琴式打击乐器“拉纳德 ·埃克”,及可以与之合奏的同类打击乐器)进行测音后,提出了“七平均律”的概念 ,并认为泰国的民族律制沿用着 “七平均律”。七平均 律是将一个八度 (按照埃利斯音分法的规定,一个八度的音分值为 1200音分)划分为七等份而构成的律制,每个等份之间(即相邻两音级之间) 的音分值为 171.4音分。埃利斯之后,研究东方音乐的学者大都信奉 “泰国民族律制是七平均律”的 观点,并见诸于相关的著述中。笔者通过整理“七平 均律”研究的相关文献资料 ,将其研究内容归结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泰国“七平均律”研究 ;
二是潮乐“七平均律”研究 ;
三是有关“七平均律”的其他研究。
其中,有学者认为,存在于泰国民间的音律并非 “七平均律”,而是埃利斯以其西方人的音高观念,对东南亚民族乐律 的错误判断。又有学者提出广东潮州音乐中亦存在“七平均律”,对此 ,有学者给予否定。笔者将顺沿以上三个方面,对中国“七平均律”的研究现状进行一次梳理和概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