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耀华:小幡重一等提出的拍音谐频值是阈限值——兼述拍音、差音辨异2-1 230501
小幡重一等提出的拍音谐频值是阈限值——兼述拍音、差音辨异2-1
文/胡耀华(江西师大音乐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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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琴、乐队弦乐组调谐准确与否,或是和弦谐和与否等的鉴别,一般常依靠听觉。但在频率值考据方面,则与拍音、差音的谐频值、非谐频值而直接相关。
“拍数每秒至五,六次左右,音平滑延续,给听者以愉快感,故该类拍音在乐器中常被应用 。拍数渐增,若达及每秒二 三十次,音的起伏过程怎么也不可能数清,而给以一种不愉快感。十九世纪德国著名物理学家亥姆霍兹关于音的谐和、不谐和进行了详尽研究,谓在c2附近拍数达每秒33次时,给听者以最不愉快感”〈1〉(摘自【日】理学博士小幡重一《音乐爱好者音响学》,东京内田老鹤圃刊行,第二章“音的谐和及共鸣”。
概括言之,不谐和最强烈之频率每秒约自二十周至五十周,不谐和停止之频率约自五十周至百十周(见下图)。” <2>(摘自萨本栋《普通物理学》,商务印书馆出版,第二十三章“音调与乐音”)
“相邻二谐音造成强的差音,其频率均为V。因而加强了基音。” “造成不谐和拍音的谐音,其序数愈低,则该不谐和的拍音在总的听觉中愈显得强。” <3>(摘自【苏】C · A阿尔柴贝夫《物理学教程》第十六章”声学“。
上列摘文,由于叙说或概念的含混,致使在人们中产生了某些疑惑甚至差误。
很明显,<1>处所提出的“拍数每秒至五、六次左右……给听者以愉快感”的谐频值,“每秒二、三十次········给以一种不愉快感”的非谐频值,均未涉及与一定主频(即原二相结合频率)的关系。若照此,则必产生差误。如将大字组# F(90 .51赫)一G(95 . 89 赫)[注一] 间的拍频5 .38定为谐频值(实际上# F一G为不谐和音程);将120一144赫间的差频24定为非谐频值(实际上该二主频为谐和音程)。而且,该类频值即使从属一定主频,也只是适于某些音区而已。如 c5(4096赫同度可容谐频值是12 .288,就在该类谐频值“五、六次”阈限之外;c4:(2048赫)一 b4(3866 .11赫)间的非谐频值1818.11,就远超于该类非谐频值“二、三十次”阈限之上。所以,小幡重一提出的只是一种脱离主频的,狭窄的拍音、差音谐频(非谐频)阈限值而已。〈2〉处图例、摘文所说的也只是一种主频阈限值及差音谐频(非谐频)阈限值。这种阈限值有其局限性,不能普遍联系和应用于实际。长期音乐实践证明,从属一定主频的拍音、差音,凡乐音体系(16一4000赫左右)范畴各音区内,均具其谐频或非谐值意义与作用。如小字组f(170.86赫)一b(241.63赫)间差频70 .77系非谐频值;3857 .11*一3866 .11 赫间拍频9,系谐频值。而此二例主频及其差频、拍频却正存在、发生于〈2〉处图例、摘文阈限外。又如768*一1024赫间差频 256,系谐频值。该二主频虽属〈2〉处图例范畴,但谐频值256却超于其所概括的“五十周至百十周阈限之上。
而且,在〈1〉、〈2〉处摘文、图例中,该二氏提出的谐频〈非谐频)值,其间差距亦显得过大(对照表一即可看出):
表一
提出者 | 谐频值 | 非谐频值 |
小幡重一 | 每秒5、6次以内 | 20-30次 |
萨本栋 | 每秒50-110次 | 20-50次 |
这种阂限值系沿从亥姆霍兹理论而来。亥姆霍兹(1821一1894)时代,音响测试条件局限性很大。据有关资料记载,当时主要系通过两把小提琴(音域局限于g一c4)发音的实验、推算、而确立对谐和及非谐和、拍音及差音等现象的解释和论述的。此后,某些人却将该阈限值视作为整个乐音体系、听觉范畴的拍音、差音谐频(非谐频)值。
[注一]本文所引用频率,除〈a〉、〈b〉处的,为便于计算系一般泛指频率外,概系十二平均律(其中*处的则系包括同音可容谐频值之和或差的数值)高度。C1为256赫。